Friday, December 19, 2008

農村再生條例

最近立法院有一個你應該注意的法案正在審理:農村再生條例。當然或許你有在電視看到這些報導,你也會知道這個條例的預算政府要從1500億擴編至2000億,但~~你知道這是一個什麼樣的農村條例嗎?

其實民進黨政府當時就推動過『農村改建條例』,當時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而現在國民黨政府的『農村再生條例』,主管機關卻是農委會,這有啥差別呢?以農委會的角度來看,自然是農業生產活動為主要的業務權責,當然農委會也會希望推廣觀光休閒農業,但畢竟缺乏一些其他方面的支援,譬如人文、歷史的能量,你可以從農委會舉辦的觀光休閒農業活動可以看出。

其實這也沒有不對,農委會的本質本就應該以農業生產為主,但讓我們回過頭來想想,現在政府大力推動的三生產業,農產品當然很重要,但相對的其他生態與人文的深化,卻往往直接影響農業觀光的結果,不然~~只是徒留一堆的觀光果園給來去匆匆的遊客。因此站在這樣的角度去思考,轄管文建會、農委會等等的上級內政部,似乎具有較多的資源統整能力,然而~這次的農村再生條例看起來主力是要推動新的觀光農業,主管機關卻有可能力不從心。

再讓我們看看條例中的第12條: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

一、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景觀生態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八、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請注意第四項~~污水與垃圾事業是合法可在農村設置的,這把以往大量城市垃圾往偏遠農村丟棄的現象,等於是將它合法化。或許你會說,現在不也就這樣,那~~有差別嗎?

此次條例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是第26條: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這個整併計畫將使得如果主管機關劃分一個整併區,只要取得一定的所有權人數與土地面積,其他小農是沒有抵抗權的,也就是這些農村的小農將失去處置自己土地的財產權。如果這個整併區是從事農業開發,產生的問題是現代農業常常在討論的『小農價值』,我們往往太過強調工業化的農業大量生產,因此搞得土地貧瘠,其實小農遍佈才是一個好的農村景象,但這樣的結果卻會是犧牲小農而成就大財團。那~~如果正個整併區不是農業用途,而是~~遊樂公園、園遊會場地~~甚至垃圾掩埋場,那你又能如何?

讓我們再看看第16條:

第十六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這應該不用多說了~~直接大開國有地的開發大門,台灣的國有保護地還有多少經得起大財團這樣玩?

你以為精彩的結束了嗎~~最精彩的這條是第31條: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何謂整體景觀?誰來認定窺陋地區?用誰的角度認定?都市美觀?農村美觀?原始美觀?原本這樣的認定已經非常困難,更何況政府可以直接幫你『維修』成他要的美觀樣式,然後~~~叫你付錢。感受不到嗎?簡單的說就是政府可以說你家太醜然後把你打掉重建,然後叫你付錢,我覺得不醜不行嗎?不行~~因為~~整體景觀。

這一個現在正在立法院被在野黨強抵抗的條例草案,我不知道會不會通過(民進黨立委李俊毅有提出另一個公聽會版本),但我知道的是當它通過的時候,對於台灣的農村將起另一波的浩劫,花2000億換來一場災難,你覺得~~值得嗎?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農村再生計畫的特色,根據台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教授周志龍所說:
農村再生計畫強調,在地自主,政府是促成角色。但鄉村中不但人口年紀大,知識力也不足,所以在農村治理挑戰很高,必須要有制度的協助,否則不能全面,透過政府的資源、經費、人力、培訓的支持,讓社區動起來。
農村再生計畫很大的特色就是農村自主,人力培訓就是協助他們提出計畫,因為社區居民長期生活在那裡,雖知道社區需要什麼,但要把它變成計畫需要相當的專業,透過人才培訓,讓社區的人尋求自已的發展特色。
在公共建設的規劃與施工完成後,後續的管理維護,就是透過在地公約管理,由政府提供政策誘因進行,慢慢就會有其他社區跟進,漸漸就可改變台灣農村發展結構。
透過鄉村留學建立都市與鄉村的交流,解決城鄉的對立問題,培養下一代對鄉土的認同,可以解決在文化上的歧視與對立。農村問題必須解決,再不做,將會對不起農村。

Unknown said...

我想這就是農村再生條例最大的問題
他是站在『如何幫農村都市化』的角度去思考
我不知道您是哪位
但相同的這一段回應我好像在許多評論農村再生條例的文章回應裡面看過
或許不要就『精神上』為農村好來辯論
直接回應現在大家對農村再生條例的『條文內容』上面的質疑做出反駁
我想比較可以說服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