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24, 2009

再論司法改革

最近因為扁案的公佈偵訊錄影帶,也引起許多的討論與注意,當然狀況其實沒有多少改變,支持阿扁者大喊檢調爛權而痛恨阿扁者大罵律師,甚至連特偵組發言人都說扁的律師是『來亂的』。

首先~~『來亂的』本就是律師的職責,我不是在開玩笑,這涉及司法體制中大家熟知的『當事人原則』,本著這一個原則律師本就應該在合法範圍內以當事人最高權益考量為主去施行法律動作,當中當然包括『使證據缺乏證據能力』。

很多人會充滿莫名奇妙的正義感,因此會去責怪律師,但讓我們回過頭來想想,律師的角色往往是代表孤立的一方與龐大的國家機制抗衡的,檢調具有國家資源行政資源,怎是一個平民百姓可與之抗衡,因此司法體制內才產生了遊戲規矩,而辯方律師的責任便是利用各種手段來檢驗與反駁檢調的證據,唯有經過激烈辯證的結果才可能出現真相。

因此對於律師的『亂』,沿革上來說是盡守本分,而檢調若是卻有不法動作,這時就是考驗。我並不是幫阿扁說話,而是維持一個司法體制的完備比單一個案來的重要,如果今天主角換成是你自己,當你面對檢調龐大的系統與壓力,相信你會覺得這個司法制度的重要。

但其實更重要的層面是,這個事情讓我們必須重新且認真的去思考我們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卷證併送主義』的部份。簡單說明卷證併送的方式就是,當檢察官要起訴一個案件前,檢察官會去找尋大量證據,當監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就會將這些事證弄成一個大卷宗呈給法官(我們沒有陪審團),當然~~辯方律師也可以複製一份。

相對於卷證併送主義的另一種作法是『起訴狀一本主義』,他的作法是當檢察官起訴後,法官與陪審團只會收到一份薄薄的起訴狀,至於證據不能事先呈給法官,不過起訴後辯方律師依然可以複製一份證據卷宗。

這樣的卷證併送方式有何不妥?首先,有些不認真的法官,因為手上有大量卷宗,因此開庭只是流於形式(目前台灣好像就是這樣),反正事後有時間法官在慢慢看這些卷宗。你以為那法官認真一點就沒有問題嗎?試想想,當一個司法案件開庭前,一個法官已經把檢調所列的罪證與證據都詳細研讀,法官心中怎麼可能沒有先入為主的概念,更何況這些證據依然有可能被證實是不具有證據能力(扁案此例)。

因此比較好的司法體系將會在法庭開庭的時候,雙方開始攻防與呈證,因為辯方律師已經有這些卷宗證據,因此律師可以就檢調所提的證據進行檢驗,因此~~不合乎法的證據,將不會到達司法決斷者(法官或是陪審團)眼前,才會有我們常常在國外影集看見的那種法庭內的激烈攻防狀況。

台灣曾經發起過司法改革希望更改成起訴狀一本的作法,但因為法務部的否決而沒有結果(理由是~~檢調人力不足,沒有時間去法院攻防),因此我們這陳腐的司法體制在號稱進步民主的台灣依然繼續實行。或許你喜歡阿扁也或許你痛恨他,但誰都無法預知未來,或許有一天當你自己面對司法的迫害時,你才會發現維護完善的體制比一時情緒的激動來的重要。

如果扁案這世紀大案對台灣能有一些正面貢獻的話,讓我們一起重新且嚴肅的看待我們的司法改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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